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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华夫的案涉债务(20万元)是否属于与张妻的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首先,案涉《借条》上并无张妻的签名确认,借款的收取及利息支付都是用华夫个人账户,且无证据证明张妻对前述借款系知情并同意;其次,本案系一次性大额借款,《借条》记载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华夫解释借款系自用并偿还此前欠款,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案涉资金用于华夫与张妻的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再次,陈某与张妻亦系同事关系,有见面机会,却没有要求张妻在借条上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借款,应对其漠视自己的权益承担相应后果。综上,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华夫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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